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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之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021-06-22 02:06:09|674|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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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全文约7万余字,将于近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1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7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5件,提审案件56件,申请再审案件796件,请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9件,商标案件395件,著作权案件2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1件,垄断案件4件,商业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68件,商标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请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刑事请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件,其中二审案件13件,提审案件58件,申请再审案件808件,请示案件30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在审结的808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6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42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15件,裁定提审98件,裁定指令再审66件,裁定撤诉22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


1、专利和商标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民事案件出现较大增长,商标行政案件继续保持较快增幅。专利民事案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关联案件较多。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仍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程序违法问题较多,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不断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先用权成为普遍采用的抗辩事由。


2、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权利保护等问题仍是商标行政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


3、著作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独创性判断仍是案件主要焦点和难点。


4、竞争案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纠纷占比较大,竞争案件审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垄断案件数量较少,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法院审理的难点。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较快,主要涉及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比对问题。技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3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42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3.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综合考虑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被异议商标的在先使用状况及知名度等因素,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24.主张在先著作权适格主体的证明


在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申717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单独作为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证据。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虽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据,但可以作为确定商标权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25.对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审查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杰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金华市百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需要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著作权登记证明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可以结合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志的网站页面、记载作品创作过程的报刊内容、产品实物、著作权转让证明等证据,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该商标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


26.作为在先权利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在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33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该特定的权利主体。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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